《外国语学院教师申请到外语母语国家进修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发布时间:2015-05-08 来源:本站原创

《外国语学院教师申请到外语母语国家进修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一、    修订的背景及原因

《外国语学院教师申请到外语母语国家进修管理办法》于2012年制定,至今已经执行了3年(2012-2014),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漏洞,与此同时,学院新增了日语、商务英语两个专业和翻译学位硕士点(MTI),学科发展需要在教师出国进修方面给予政策方面的倾斜,因此,需要对《外国语学院教师申请到外语母语国家进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    修订的原则及指导性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出国进修教师的管理

1.学院与出国进修教师签订协议,以书面形式明确责任与义务;

2.重点明确内容:不得延迟回国、承担规定的教学任务、每月汇报、回国材料上报、归国专题讲座汇报等。

(二)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给予新专业上课老师以政策上的倾斜

1.商务英语师资紧缺,商务英语课教师和有志从事商务英语课教师优先考虑原则;

2.申报翻译专业需要,有侧重地向翻译课教师倾斜原则。

(三)学院“双肩挑”教师优先考虑原则

    院长助理、系部主任、教学科研秘书

 

 

 

 

 

 

 

《外国语学院教师申请到外语母语国家进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国际化水平,在“十二五”期间,学校将每年出资50万元,用于资助外国语学院教师到外语母语国家开展半年以上时间的进修学习。为配合学校做好这项教师出国进修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中“出国进修”专指此项由学校每年出资50,用于资助外国语学院教师到外语母语国家开展半年以上时间的进修学习)。

一、选派出国进修人员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衷教育事业,安心学校本职工作,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2、工作表现优良,申请前三年未发生教学事故且每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3、身体健康,能胜任国外的进修任务;

4、近五年内无在国外进修或学习三个月以上时间的经历;

5、在校工作期间,无获学校或学院资助在国外进修或学习三个月以上时间的经历。

二、进修的形式、时间及资助方式

(一)进修形式

本次出国进修以在国外有关高校(研究机构)进行科研合作、项目研究等学术交流活动或进修课程形式进行,进修的项目和内容应与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紧密相关,须与学校、学院发展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相一致,并有明确的进修计划和目标,进修期间内,需系统听取1-2门课程。

出国进修申请获得批准后,由本人根据申请进修的内容和目的以及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自行联系进修的国别、高校(研究机构)等,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如因本人原因未在学院批准出国进修期限内出国学习,将视为自动放弃,进修名额不予保留。

为保证此次进修质量,申请进修者只能申请在英语(日语)母语国家作为目的地国家,原则上只能是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六国。接受进修高校只能是申请当年(如当年排名未公布,则为上一年度)由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公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 (ARWU)500名的高校(研究机构)

 

(二)进修时间要求

原则上为半年以上至一年时间。

(三)学校资助方式

每人资助不超过6万元,包含交通费用、国外培训及生活费用、申请学校及办理签证等费用。超出学校资助部分费用,由出国进修人员个人承担。

三、进修人员的选派

学院成立外国语学院教师申请出国进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出国进修人员的选派及管理工作。学院优先选派各系部主任(副主任)、工会主席(副主席)、教学秘书和科研秘书,以及学院发展需要进行定向培养的教师出国进修。出国进修人员的选派采取评分制,总分为100分,根据进修人员的职称分、学龄及工龄分、校龄分、教学分、科研分、各类获奖分、领导小组评分、各类扣分项等八项内容分别计(扣)分,其中前七项得分分别为1010525201020分,计分时,每一单项分别计分,其单项最高得分不得超过该项总分。最后,按照前七项总得分减去扣分项后的得分高低顺序确定每年出国进修人员名单。

1、职称分(10分):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不同职称分别计2468分作为基础分,获评现职称每满一年或超过半年不满一年加0.25分,不满半年不计分,下一级职所称获最高职称分不得超过上一级职称的基础职称分。

2、学龄及工龄分(10分):学龄分为大专以上学龄,或高中毕业后读中专的中专学龄。学龄和工龄两者不得重复计算。计算至申请截止日期,每满一年或超过半年不满一年计0.3分,不满半年不计分。

3、校龄分(5分):以在本校正式工作的时间(至申请截止日期)计算,每满一年或超过半年不满一年计0.25分,不满半年不计分。

4、教学分(25分)。

1)完成教学工作量计分(15分):申请前四年,年均授课总学时(以标准学时计算)达380标准学时,计7分,超出380标准学时部分,每超10个标准学时计0.25分。

(2)教学效果计分(10分):申请前四年,5个以上学期学生评教排名在各系部内排名前20%,计10分;有5个以上学期学生评教排名在各系部内排名前40%,计6分;学生评教有5个以上学期排名在前各系部内排名前60%,计3分。

5、科研分(20分)。

(1)参与课题计分(10分):申请前四年,主持一项C类以上课题,计10分;主要参加一项C类以上课题或主持校级以上课题者,计6分;主持一项院级以上课题者,计3分。

(2)发表文章等计分(10分):申请前四年,出版1部以上学术著作或在一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在二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或在一般刊物发表论文9篇)者,计10分;主编2部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或副主编6部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或在二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2篇(或一般刊物发表论文6篇)者,计6分;主编1部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或副主编6部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或在二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一般刊物发表论文3篇)者,计3分。(注:以上计分的出版专著、发表论文、编写教材之间可按以下当量关系相互代替:出版一部学术著=在一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主编3部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在二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主编1部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在二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 副主编3部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一般刊物发表论文3篇)。

6各类获计分10分)。

申请前四年,获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排名前三)或参加省部级以上教学竞赛获奖,计10分;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五)或校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前三),或参加校级以上教学竞赛获奖,或获国家二级以上学会二等奖以上论文奖,计6;参加院级以上教学竞赛获奖,或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五),计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