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位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华南农业大学章程》《华南农业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位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包括预答辩,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审申请,相似性检测,评阅,答辩,学位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审议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审议等环节。
第三条分委会应当在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之前组织开展预答辩,预答辩的相关流程、要求等由各学院自行制定,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并向本学院师生公开。研究生导师挂靠在其他学院招收的研究生,其学位答辩及学位申请相关工作由所挂靠的分委会负责;跨学科、跨学院培养的研究生,由培养主体所在分委会牵头,相关学院分委会配合开展工作,牵头分委会对学位授予质量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通过学位答辩者准予毕业,若达到学位授予要求可以申请学位,申请学位的时间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截至当年5月15日)。若在最长学习年限的最后一年通过学位答辩,申请学位的期限为毕业后一年内(截至毕业次年5月15日);超过规定时限的学位申请不予受理。最长学习年限按照《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华南农办〔2017〕99号)有关规定执行,如文件修订,以最新公布的文件为准。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审申请与学位申请同时进行,学位申请人在完成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后,须由本人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填写相关申请内容,同时提交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须经本人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并经申请人所在学院相关负责人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完成情况和违纪处分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意见,确认合格后方可同意其申请,准予其参加评审。有申请学位科研成果要求的学位申请人,还须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通过申请学位科研成果审核认定;申请评审前暂未达到科研成果要求的,可以先申请评审,但须在学位申请前完成科研成果审核认定。已经毕业的学位申请人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工作,并通过学位答辩及其所在分委会的成果认定和学位授予程序等。
第二章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要求
第五条用于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由研究生本人在其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本学科、专业的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或者实践成果规定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由研究生本人的指导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审阅,并在《学位论文提交同意书》上签名后,方可申请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学科带头人应当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的原创性、规范性、学术性进行严格审核,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发现存在学术不端嫌疑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分委会。
学制为三年的硕士研究生用于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学制为两年的硕士研究生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博士研究生用于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5个月。计算时间为自开题报告审核通过之日起至申请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审之日止。
第六条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使用规定的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各专业学位授予点须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所在分委会论证,报校委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开并执行;实施细则修订的,须按原审批流程进行,修订后及时公开并执行。
第七条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用中文撰写。外国留学生可以用英文撰写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在具有常规中文、英文摘要的同时,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还应当有不少于3000字的详细中文概要,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应当有不少于6000字的详细中文概要。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选题和研究内容应当属于所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者专业实践价值。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应当包含作者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聚焦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实际问题、实际需求,体现作者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选题和研究内容应当属于所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意义或者专业实践价值。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应当是在学术研究领域或者专业实践领域做出的创新性成果,聚焦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实际问题、实际需求,体现作者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或者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对推动本学科、专业领域知识和技术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第十条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必须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要求,恪守学术伦理,严禁抄袭、剽窃、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引用他人的论点或者数据以及非众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注明出处;利用其他人的观点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
第十一条校委会、分委会需重点关注有以下情形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
(一)之前相似性检测不通过、评审不通过、(预)答辩不通过,重新申请评审、答辩的;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学位的;分委会再次讨论学位的;申请提前毕业的;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
(二)中期考核初次成绩70分以下、相似性检测复议通过、评审成绩中有C或者D、评审补送通过、分委会重审通过、答辩不是全票通过、答辩成绩为合格的,以及评审、答辩、申请学位成果认定学术复核通过的。
(三)导师所指导的第一届研究生、新增学位授予点培养的第一届研究生、近三年上级部门抽检有“存在不合格意见学位论文”或者“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调离或者退休教师所指导的研究生。
(四)校委会、分委会认为需要重点关注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专家评阅
第十二条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实行校外匿名评阅,由各分委会组织统一送审。
第十三条参加评阅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需进行匿名处理,且应当与通过相似性检测的版本一致:
(一)匿名评阅的学位论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匿名评阅专用封面、中英文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不包含致谢部分。
(二)英文摘要、成果信息等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各部分中作者、导师和单位信息必须删除,成果信息中作者信息以“本人为第几作者”代替,参考文献部分无需匿名处理。
第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人应当由3名与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相同或者相近,学术作风正派,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者正高级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
第十五条每份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有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四种评价,采信标准如下:
(一)评价组合为DDX、DCX、CCC、CCB、BBD的(X指A、B、C、D中任意一项),须根据评阅意见进行修改,修改期不少于6个月(自学位申请人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申请学位论文评审且学院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在符合学习年限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重新申请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审。
(二)评价组合为AAD、ABD、ACC的,由分委会重审讨论决定是否同意答辩。不同意答辩的,须根据评阅意见进行修改,修改期不少于6个月(自学位申请人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申请学位论文评审且学院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在符合学习年限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重新申请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审。
(三)其他情况可以申请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
(四)各学院可以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在学校现行采信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采信标准,经分委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备案后予以公开并执行。
第十六条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人应当由2名与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相同或者相近,学术作风正派,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者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
第十七条每份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意见有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四种评价,采信标准如下:
(一)评价组合为DC、DD的,须根据评阅意见进行修改,修改期不少于6个月(自学位申请人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申请学位论文评审且学院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在符合学习年限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重新申请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审。
(二)评价组合为DA、DB的,须另外聘请1名校外专家进行补评。若补评的评阅意见评价为A、B,可以申请答辩;若评价为C、D,须根据评阅意见进行修改,修改期不少于6个月(自学位申请人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申请学位论文评审且学院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在符合学习年限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重新申请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审。
(三)评价组合为CC的,由分委会重审讨论决定是否同意答辩,不同意答辩的,须根据评阅意见进行修改,修改期不少于6个月(自学位申请人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申请学位论文评审且学院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在符合学习年限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重新申请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审。
(四)其他情况可以申请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
(五)各学院可以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在学校现行采信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采信标准,经分委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备案后予以公开并执行。
第十八条分委会重审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流程如下:
(一)学位申请人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重审申请表》,与评阅意见书复印件及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均为一式三份)一起交分委会。
(二)分委会聘请3名相关专家(不能是论文的指导教师、第二导师或者研究生所在课题组成员,以及其他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重审。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重审专家应当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者正高级职称,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重审专家应当具有博士生、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者副高级以上职称。重审专家对原评阅专家评阅意见进行评价,并对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给出评价意见,专家重审意见包括同意答辩、不同意答辩。
(三)分委会根据重审专家意见作出重审决定,有2名及以上重审专家同意答辩的,视为分委会重审通过,方可申请答辩。分委会重审不通过的,须根据原评阅专家意见、重审专家意见和分委会重审意见进行修改,修改期不少于6个月(自学位申请人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申请学位论文评审且学院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在符合学习年限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重新申请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审。
(四)分委会也可以根据实际采取专家补评、全体委员会议无记名表决等方式进行重审,具体重审方式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为保证评阅专家有充分的评阅时间,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评阅周期一般分别为30日和40日,不含补评评阅时间。通过第三方平台送审的,评阅时间以服务合同为准。在专家评阅期间,任何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打听评阅相关信息,或者干扰评阅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评阅结果仅当次有效,研究生需在当前申请批次申请学位答辩。未按期答辩的,当次评阅结果失效,须间隔满12个月后(自学位申请人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申请学位论文评审且学院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在符合学习年限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重新申请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审。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不通过或评阅结果失效,且因间隔时限要求不能在当前时间批次重新申请评审的,应当延期至下一批次申请。
第四章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以下简称学位答辩)由学位申请人所在分委会组织,按学位申请人所在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成立答辩委员会,各分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答辩组织工作细则,报校委会审批后予以公开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外,学位答辩须在校内以线下会议形式公开举行,并妥善安排旁听。答辩人员、时间、地点、程序安排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等信息须提前3日在二级单位网站首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答辩委员会组成
(一)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与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相同或者相近,学术作风正派,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或者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设答辩主席1名,答辩委员若干名。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答辩人所在分委会审批后确定。
(二)博士学位答辩委员由5名或者7名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者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校外专家。
(三)硕士学位答辩委员由3至7名(单数)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者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
(四)答辩主席应当由与答辩人相同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的专家担任,其中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者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中还应当包含校外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六)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需重点关注的硕士、博士学位答辩应当有不少于1名所在分委会委员担任答辩委员,且答辩主席须由校外专家担任。
(七)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名,答辩记录员1至2名。答辩秘书应当为答辩人所在学院的在职教师或者全职博士后,熟悉工作职责及答辩程序,协助答辩主席处理答辩环节的各项事务,包括答辩材料的寄送、答辩过程中的材料传递、答辩委员会决议起草、答辩会会务和接待、答辩结果提交、答辩材料整理等工作。答辩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答辩过程、整理答辩材料,记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答辩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以及回答情况等。答辩记录须经答辩秘书审查,并经答辩记录员和答辩秘书签名确认,不得随意修改、伪造。答辩秘书不能担任其所负责答辩人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人或者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秘书须至少提前一周将学位答辩委员会委员聘书、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修改说明等相关材料送至每位委员审阅。
(八)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答辩委员会组成实行学术回避制度。研究生指导教师(包括第二指导教师、合作导师等)不能担任本人所指导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如夫妻、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属、导师与学生、同一导师的三届以内学生、答辩人成果中的合作人等应当回避;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也应根据具体情况回避。
第二十四条答辩程序
(一)答辩秘书受分委会委托宣读答辩委员会组成批复、答辩流程、答辩纪律及注意事项等,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人姓名、指导教师姓名,以及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题目等情况。
(二)答辩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
(三)答辩人宣读《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原创性声明》,并报告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主要内容,重点阐述研究背景、研究方法、研究成果、创新点及不足之处等。博士学位答辩会议总时长不少于60分钟,且报告时间不少于30分钟;硕士学位答辩会议总时长不少于30分钟,且报告时间不少于15分钟。
(四)答辩人报告专家评阅意见,逐一回应评阅意见所提出的问题及修改情况;重新申请答辩的,还须报告前一次答辩委员会意见及修改情况。
(五)答辩委员就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提问,其他现场人员提问,答辩人回答提问。
(六)回答问题结束,答辩人、列席和旁听人员退场。
(七)休会。学位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进行以下议程:
1. 答辩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现场介绍(或者书面报告)答辩人政治思想、课程学习、论文水平、科学研究能力、工作能力及学术诚信表现等情况,并在回答委员提问后离场。
2. 答辩委员对答辩人的论文水平、学术水平、学习成绩、思想道德状况及答辩表现等进行讨论,重点讨论论文创新性、规范性、实践价值及答辩人回答问题的准确性、逻辑性等。
3. 答辩秘书宣读表决规则、表决票填写注意事项。
4. 答辩委员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独立填写表决票,不得代填、漏填。
5. 答辩秘书统计表决结果,答辩主席检查并公布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即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6. 答辩主席和委员讨论并填写学位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评语,答辩秘书填写学位答辩委员会决议,并由答辩主席、委员和秘书签名确认。
(八)复会。导师、答辩人、列席和旁听人员入场,答辩主席现场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九)答辩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五条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主要包括学位论文评语、答辩情况、表决结果和综合评价,其中学位论文评语必须写明结论、论文的价值或者创新之处、论文写作规范性,并指出不足之处及修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答辩成绩由答辩秘书根据每份答辩评分表中各位答辩委员给出的评分取平均值折算得出(分值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点),答辩成绩分为:优秀(平均值≥90分)、良好(75分≤平均值<90分)、合格(60分≤平均值<75分)、不合格(平均值<60分)。
答辩秘书应当现场检查答辩成绩与答辩结果是否一致,如出现不一致的,答辩委员会应当立即现场组织重新表决。
第二十七条学位答辩不通过的,须根据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意见进行修改,修改期不少于6个月(自学位申请人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申请学位论文评审且学院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在符合学习年限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重新申请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审和答辩。
第二十八条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相同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申请人书面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相同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决定。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答辩主席签字后,报分委会审查,并报校委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将答辩通过人员的相关材料提交至分委会。研究生根据答辩委员会意见修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经导师、学科带头人审核并签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其他规定的学位申请材料等提交至分委会和校委会审议。
第五章学位申请和学位授予
第三十条申请学位科研成果认定
(一)通过学位答辩且培养方案中规定有申请学位科研成果(以下简称科研成果)要求的学位申请人,在申请学位前还须通过科研成果认定。
(二)学位申请人应当在管理系统提交科研成果认定申请,经导师审核确认后,申请人导出《申请学位科研成果一览表》,连同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刊物封面、目录、发表论文首页、专利授权书、获奖证书、奖状等)和图书馆检索证明等一并提交分委会审核认定。科研成果申请仅当前申请批次有效,其他批次申请的需重新申请。
(三)分委会应当组建不少于3人且为单数的科研成果审核认定工作小组,对学位申请人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认定,确保其符合国家、学校相关规定,以及本学科、专业所规定的具体要求。
(四)分委会在管理系统完成科研成果审核认定,并将研究生提交的科研成果材料和审核认定结果在学院网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五)科研成果审核认定通过的,分委会方可将其列入分委会学位讨论名单。
第三十一条各分委会在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研究生学位授予前,必须组织学位预审。对经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申请人进行全面审议。审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材料、思想品德鉴定情况、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导师意见、专家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记录、科研成果认定情况、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等,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提及的需重点关注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应当进行重点审查。
第三十二条分委会应当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依照《华南农业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委会审议;根据校委会授权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并报校委会备案。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分委会审议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评审和重新答辩的决议,并列明否决原因和依据,但对这类情况应从严掌握,须全体成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且投票程序必须符合分委会议事规则。学位申请人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评审和答辩。
分委会会议应当以线下形式举行,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不能线下召开的,须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分委会会议由分委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托副主席主持。主席、副主席均不在时,不召开会议。具体会议程序为:
(一)检查到会委员人数,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二)主席介绍本次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基本情况。委员逐个审议须重点关注的学位论文,参加预答辩、答辩的委员应当做情况汇报,必要时可以邀请导师列席汇报。
(三)委员审阅学位申请是否达到学位授予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科研成果、评阅意见、答辩情况等。
(四)委员就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相关材料进行讨论,并发表意见。
(五)无记名投票表决:
1. 分委会秘书宣读表决规则、表决票填写注意事项;
2. 委员独立填写表决票,不得代填、漏填;
3. 统票人、计票人、监票人清点表决票,统计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六)主席现场宣布表决结果和决议,并在决议上签字;
(七)主席作会议总结,宣布会议结束。
第三十三条分委会表决票、表决结果和决议应当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分委会秘书对会议过程、主要议题、讨论和表决情况等会议内容做详细记录,确保记录真实、简洁、表达准确,会议记录须有记录人签字。
会议记录、会议议题相关的原始材料、表决票、表决结果、决议或者会议纪要等材料,经主席签字后,由分委会妥善保存,按年份装订归档备查。分委会会议纪要经主席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交学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校委会应当根据答辩委员会意见以及分委会的相关建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对授权分委会作出的不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进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校学位办公室应当根据校委会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将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在学校网站公示七天,将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自授予学位之日起在学校网站终身公示。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分委会应当自评阅、答辩、成果认定、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等作出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通过(不受理、不授予)告知书及处理决议告知送达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政快递、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已离校或者难以联系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或者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评阅和答辩按学校涉密学位论文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所涉经费包括专家评阅费、学术复核费、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秘书和工作人员酬金等,一般从指导教师经费中支出。
第三十九条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学位审核的具体工作,学位申请人的配偶、近亲属等直接利害关系人员应当回避学位审核的关键环节。
第四十条凡弄虚作假、故意规避或者干扰影响学位审查程序的学位申请人,一经核实,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学校学位办公室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对职权范围内事项可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讨论处理和解释,重大事项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5〕120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答辩及学位申请管理办法》的通知-华南农办〔2026〕14号.doc